XX典当企业申报范本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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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申报资料申报人: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筹备组)申报日期:2011年12月29日文件目录一、企业设立申请文件(1)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报告(2)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章程三、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四、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相关制度五、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安全防范措施六、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七、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股东本人出资承诺书八、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管控人员的简历(1)个人股东简历(2)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3)拟任高级管理管控人员简历九、安徽九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十、安徽九洲会计
2、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十一、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十二、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1)房屋租赁协议(2)房产证复印件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十四、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事项的承诺书企业设立申请文件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合肥市商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管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加兰等2位自然人共同投资组建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现将申请设立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胜利路与琅哪山
3、路交口金色地带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二、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66万人民币,股权结构如下: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4630.36万人民币入股,占注册资本46%;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2717.82万人民币入股,占注册资本27%;自然人张加兰以货币资金2214.52万人民币入股,占注册资本22%;自然人汪芳以货币资金503.3万人民币入股,占注册资本5%;
4、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简况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世海,现在任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公司筹备进展情况目前公司己于12月15日召开了股东会(筹),制定了企业章程、确定了注册资本并签署了出资协议,经营场所已初步落实(营业面积约为340平方米)。股东会已确定了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管控人员等人选,相关业务规则,内部管理管控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鉴于上述情况,特此申请,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批准。申请人: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姓名:张加兰签字:自然人姓名:汪芳签字: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
5、十八日设立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相关项目概况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筹)由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加兰、汪芳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66万元。营业地点设在:胜利路与琅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法定代表人:阮世海。从业人员:12人。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二、市场分析安徽省发展典当业前景良好,主要基于三方面分析:一是安徽省经济几年来持续稳步发展,中
6、小型民营企业迅速成长,社会融资需求旺盛。二是我省典当业原有典当行数量少,虽然几年来有所发展,但与我省经济总量相比还不适应。三是通过几年来典当行的布局调控,典当业在我省形成较为合理的布局,为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1)合肥市经济发展情况(从当地经济总量、人口数量方面进行分析。)(2)合肥市典当行发展情况(从当地典当行数量、规模、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分析)(3)拟设立典当行的自身优势(从法人股东经济实力、从事行业等方面分析投资典当行优势o)三、效益预测(1)业务收人测算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66万元;扣除开办费及装修等费用约106万元外,实余9960万元。在暂未向银行借款的情况下,运作
7、资本金的30%用于质押典当,70%用于房地产抵押典当。根据目前市场综合费率计算(利息暂不计算),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平均按25%。计,房地产抵押典当平均按20%。计,且业务收入按9折预测,质押典当综合费用收入约880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综合费用收入约1148万元。各项业务收入预计2030万元。(二)费用及营业税测算: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人数12人,每年人工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约50万元;办公费用每年计30万元;不可预见费每年10万元。营业税按税率5%计约116万元。典当行税费约650万元。(三)利润测算: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利润总额为1600万元,按33%所得税率计算,典当行税后利润约IOo
8、o万元。资本利润率为10%。四、风险评价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管控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典当行资金要投放到收益较高的资产相关项目上。但是利润与风险是同向变化的,要获得较高的收益,典当行必须承担更大的风险。为保证典当行稳健经营,应力求降低的典当风险,作为新设立的典当行,目前经营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当和绝当两个环节上。收当因当物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贵金属主要有真鹰风险和治安风险,房地产典当业务主要有权属风险和估价风险,证券典当主要有政策风险和市场行情风险,交通工具和家用电器主要有流通环节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的。如强化法律法规意识,严格执行典
9、当程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估价水平;加强信用分析,完善典当比例控制目标;建立信息渠道,实时掌握二手市场行情;建立内部控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总的来说,典当行经营有风险,但只要做到有效的管理管控,通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典当行的风险是可以化解的。五、研究结论综上所述,开办典当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济效益良好和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所以设立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是可行的。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姓名:张加兰签字:自然人姓名:汪芳签字日期: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10、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章程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典当行管理管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执照后即告成立。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胜利路与琅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
11、典当业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市10066万兀O第五章公司股东姓名和名称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一人,2个法人股东及2个自然人股东。股东名录:(一)法人股东: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630.3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实际出资额:4630.36万元人民
12、币,占公司实收资本的q%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12年1月5日(二)法人股东: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717.8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实际出资额:2717.8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实收资本的27%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12年1月5日(三)自然人股东:张加兰认缴出资额:2214.5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且实际出资额:2214.5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实收资本的3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12年1月5日(四)自然人股东:汪芳认缴出资额:503.3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上实际出资额:503.3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实收资本的工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
13、012年1月5日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按本人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三)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五)按规定转让出资;(六)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出资
14、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五)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六)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七)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与人12年1月5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机的违约金赔偿。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证明书
15、,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额。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的,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九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股东会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
16、公司;张加兰;汪芳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相关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合适的方案、决算合适的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合适的方案和弥补亏损合适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
17、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股东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于会前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提议召开的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遍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一)增、减注册资金;(二)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
18、公司;(三)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工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二)董事第三十条本公司因股东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对股东会负责。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董事为:阮世海第三十三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
19、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相关计划和投资合适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合适的方案、决算议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合适的方案和弥补亏损合适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合适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合适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管控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管控制度;(十一)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十二)签置出资证明书。(三)监事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因股东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是公司常设监察人员,对公司的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
20、监督,对股东会负责。第三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监事为:张加兰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四)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现任公司经理为:夏建华公司经理由董事聘任及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题名,董事聘任或解聘。第三十八条经理对董事负
21、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管控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相关计划和投资合适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管控机构的设置合适的方案;(FI)拟定公司基本管理管控制度;(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六)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解聘由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管控人员。第三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22、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口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一)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
23、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三)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四)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五)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六)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七)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合约或者进行交易;(八)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九)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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