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节约用水办法(2024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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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市节约用水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约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
2、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节约用水的有关
3、工作,指导学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引导师生树立节水意识,统筹推进学校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投入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
4、入节约用水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节水给予信贷支持。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八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劝阻或者投诉举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县(市
5、、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目标考核】本市实行节约用水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一条【节水规划编制】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节约用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水资源配置】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6、。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第十三条【水资源论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规划,电力开发、石油化工、煤炭等高耗水行业的专项规划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规划,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保证规划的布局和规模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节水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节水评价审查,合理确定用水规模和结构,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水评价内容包括现状节水水平与节水潜力分
7、析、取用水规模合理性分析、节水目标与措施方案等。第十五条【总量和强度控制】本市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计划用水管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其他用水大户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
8、市供水主管部门分别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节约用水方案,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第十七条【用水计划调整】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年用水计划总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户。第
9、十八条【用水计划核减】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减少其计划用水总量:(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二)具备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四)其他应当减少计划用水总量的情形。第十九条【水平衡测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用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将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制度,设立用水台账,开展用水统计分析,落实用水计划和节水措施,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计划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超
10、过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第二十条【节水三同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等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回用等节水设施。第二十一条【用水计量总要求】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器具)。其中,地下水年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表水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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