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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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主要满足当地群众
2、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第三条【统筹发展】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示食品安全承诺,保证食品安全,做到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许可制度】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第六条【许可职责】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食品安全
3、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禁止原则】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风险等级、生产加工工艺与过程控制、生产设备与环境要求等因素,结合本市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等,制定统一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禁止目录】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食品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所列食品。第九条【禁止依据】以下食品应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食安办等确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二)国家为防病
4、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高风险食品;(四)市委、市政府、市食安办等确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五)非地方特色传统食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对禁止目录进行制定调整。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条件】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类别】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申
5、请条件】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虫、防尘、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四)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
6、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许可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
7、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申请受理】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8、【审查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含现场核查所需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颁发时限】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八条【证书有效期】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发证日
9、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三节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证件式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式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载明信息】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食品小作坊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小作坊负责人姓名、食品类别、生产地址、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副本还应载明食品明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编号由“XZF,+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0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区域代码、4位顺序
10、码、1位校验码。第二十一条【公示使用】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第四节变更、延续与注销第二十二条【变更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第二十三条【变更材料】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书;(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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