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2018.8.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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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日期:2018-09-06来源:国际能源网JQi:用气量非居民配气价格燃气价格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对配气价格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依据用户特性和成本差异,在核定的平均配气价格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
2、价。采暖用气的价格,按照合理补偿供气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由当地定价机关具体确定。具体内容如下: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7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1、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
3、办法2、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物价局2018年8月31日附件1浙江省城馍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城镇燃气价格机制,加强城镇燃气价格行为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燃气价格指城镇燃气企业的终端销售价格、管网配送环节的配气价格,以及为用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收费。第三条城镇燃气价格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购气价格原则上按实确定,多气源供气时,按不同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第五条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
4、送环节的价格。平均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平均配气价格。其中:(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合理损耗),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损耗率按不超过4%确定。准许成本不包括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灶具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产生和应承担的费用。(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
5、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有效资产不含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费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按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送气量除以设计配送能力)不低于50%税后全投资收益率6%的原则确定。(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四)平均配气价格按城镇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当管网负荷率低于50
6、%时,年度总配送气量按5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第六条配气价格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依据用户特性和成本差异,在核定的平均配气价格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非居民配气价格差控制在合理的成本差异以内。第七条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周边地区价格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第八条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
7、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气价,按照合理补偿供气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左右的比价。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档气保持左右的比价。采暖用气的价格,按照合理补偿供气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由当地定价机关具体确定。第九条非居民用气(除大用户外)销售价格,按平均购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之和,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居民大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气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大用户的认定
8、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鼓励实行季节性气价和可间断气价。第十条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燃气专业服务收费,由当地定价机关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指导价收费标准。凡没有提供实质性专业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建立城镇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1-损耗率)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为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相关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第十一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施明码标价,标示燃气品质、计价
9、单位、销售价格,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源价格、市场供求、企业经营成本及主要经营指标等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第卜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附件2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
10、机关对提供城镇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实施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企业提供城镇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配气管网,不包括城镇燃气上游经营企业的输气管网。本办法所称的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城镇燃气配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气企业”)通过管道配送到终端用户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的配气是指企业从上游购入燃气通过管网向终端用户(不包括转供、代输等用气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过程。配气管网物理节点范围包括:
11、与上游门站计量接气点(含门站计量接气点前配气企业自有管道)至终端用户计量结算点,不包括燃气工程安装实施的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燃气设施。第五条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和效率的原则。第七条配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八条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城镇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第十
12、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城镇燃气配气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 .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2 .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3 .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等活动发生的费用。4 .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13、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5 .配气损耗,指在城镇燃气配气过程中因燃气损耗折算的费用。6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配气企业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如安全生产费用)等,包括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费。(一)管理费用,指配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三)销售费用,指配气企业在销售或
14、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一条核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镇燃气配送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镇燃气配送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第十二条核定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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