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文集锦--法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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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通过对XX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支持。第二条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公司”指“XX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总部”指“XX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总部”,成员公司指XX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区域公司”指“XX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区域公司,目前共分为四大区域公司”,“项目公司”指“XX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第二节案件诉讼第三条起诉申请:由各经办部门在诉讼申请表中阐明起诉对象(背景)、事由、目的、希望的结果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
2、报告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认为可以起诉的,上报合规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进入实务操作,如认为存在问题,应书面反馈,并与相关人员协商后确定是否起诉,待批准后进入实务操作程序。如属重大案件,合规部可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第四条合规部总经理在诉讼申请表上书面签字后,由公司法务人员,展开诉前准备操作步骤:(一)初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办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专业及技术支持;(二)如需要,可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的利弊、案件未来走向、结果进行判断及预测;(三)准备涉诉材料,提起诉讼;(四)对起诉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经办部门要切实重视,认真执行。需向公司法务人员提交的基本证据
3、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双方或单方签署的其它文件、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涉及该事项的其它内部资料、涉及金额的要提供金额具体数字及计算依据和方式。如公司法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各经办部门要根据要求及时补充。在该阶段提交的证据资料一律以复印件形式提供,并随附目录清单,清单上对每份证据要注明该证据发生的时间、是否有正本、保管部门、保管人。第五条诉讼配合:经办部门要立即指定固定的专门负责人或联系人(视具体情况确定),负责配合公司法务人员对案件处理,包括涉及本部门资料的收集、案件简要情况的说明、案件进展的跟踪、向本部门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事项,
4、直至案件处理完毕。第六条应诉:(一)公司负责收发信件的人员在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信件后,要立即送交公司法务人员,遇公司法务人员外出或不便接收情况,应立即将相关信件交行政办公室或合规部总经理处理;(二)公司法务人员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及时与法院相关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后,展开应诉前期准备工作并上报合规部总经理审批;(三)待应诉申请批准后,进入实务操作阶段。第七条审理阶段:(一)本阶段工作主要由公司法务人员承担,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法务人员的要求给予及时、必要的配合。(二)公司法务人员应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性问题制作法律意见书上报合规部总经理。(三)涉及调解:1)公司法务人员应上报合规部总经理审批;
5、2)涉及调解原则或方案,应经经办部门负责人、合规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操作。(四)关于结果:案件审理结案后,公司法务人员要即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文件随附相关裁判告知相关部门及公司管理层。(五)涉及执行:1)由公司法务人员操作,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及跟踪;2)对方拒不执行的由经办部门发起和公司法务人员会签,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第八条二审阶段的基本处理程序及原则参照一审相关程序办理,可视具体情况对环节进行简化。第九条案件的各个环节涉及经济指标的,特别是起诉和调解阶段,涉及相关数据指标计算的,由财务部门负责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和相关数据提供给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将以此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依据和向法庭提交的
6、相关数据证据。遇有意见特别相反的情况时,必须以总裁批准的为最终意见。第十条在案件举证期届满前,公司管理层可根据情况决定召开协调会针对案件进行综合评议、决定策略(公司法务人员有建议权);举证期届满后,除非特殊情况(指二审对策研究、调解方案、重大突发事件等),一般不需召开此类会议。第十一条特别重大案件必须在起诉立案前或接到应诉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第十二条案件执行完毕后,方可视为案件终结,由公司法务人员整理案卷,归档保存。第三节法律文件审核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对外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人员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
7、二)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通知、知会;(三)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四)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人员审核。第十五条审核程序:(五)一般先由经办部门拟制初稿,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再交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六)公司法务人员审核修改后交由原经办人员修正定稿;(七)文件需经公司正式审批(如合同、协议等)的,则进入审批流程,如不需上述环节或没有相应的流程,则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公司法务人员(视情况决定是否经管理层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在正式确定的文稿上签字同意后即可申请盖章发出。第十六条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公司法务人员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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