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党组织选举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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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党组织选举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健全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笫二条公司各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党委换届选举相关请示报上级党委;公司各直属党组织换届选举相关请示报公司党委批复;组织关系隶属公司直属党组织的支部换届选举相关请示由公司直属党组织批复。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公司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四条选举应尊
2、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五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第六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七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八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
3、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九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二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
4、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五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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