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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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护士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在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行为。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各市县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移送涉及药品药械的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要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评审等挂钩,并纳入医疗卫生人员各种各类评优评先、晋升、聘任及医师定期考核。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3、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2分、4分、6分、8分、12分。第八条医疗卫生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裁量因素予以记分:(一)属于轻微违法的记2分;(二)属于一般违法的记4分;(S)属于较重违法的记6分;(四)属于严重违法的记8分。第九条未纳入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按照下列情形记分:(一)处警告处罚的,记2分;(二)处最低罚款处罚或者最高罚款30%(含)以下的,记4分;(S)处最高罚款30%(不含
4、)至70%(含)处罚的,记6分;(四)处最高罚款70%(不含)以上处罚或者暂停执业活动的,记8分。第十条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以规定记分分值进行记分。没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同一次行政处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以最高罚种分值计算,不累计记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管理相关规定的;(S)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未造成后果的;(四)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进行发药的;(五)未按规定取得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的;(六)不按规定登
5、记或者不登记门诊日志、手术登记本、检查登记本、检验登记本等的;(七)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或者违反其它用药原则,未造成后果的;(A)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九)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造成后果的;(十)未按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十一)未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或者传染病疫情、食
6、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十二)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十三)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的;(十四)未按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十五)未按规定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十六)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的;(十七)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限于设备、技术条件,未按规定履行转诊义务的;(十八)在
7、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推销药品、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行为的;(十九)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的;(二十)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中,病历存在重大瑕疵,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的相关责任人员;(二十一)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二十二)漏报瞒报个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二十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二)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或者开具空白处方的;使用处方开具食品、保健品
8、、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的;(S)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四)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六)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七)执业助理医师违规单独从事医疗卫生执业活动的;(A)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后果的;(九)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对个人印鉴、工号、账号等医疗身份标识未做到专人
9、专用,或者冒用、盗用他人印鉴、工号、账号等身份标识的;(十一)违反规定参与医用耗材、药械销售的;(十二)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十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的;(S)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四)参与“号贩子”、“床贩子”、“血贩子”、手术贩子”有关违法
10、活动的;(五)传播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六)未按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手术的;(七)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医疗机构所能开展相应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A)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规定报告的;(九)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十)私自储存、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带至其他场所使用的;(十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十二)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的;(十三)违法违规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等机构合作开展临床研究、执业活动的;(十四)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
11、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者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十六)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十七)组织或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十八)瞒报群体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十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一)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
12、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虚假检测报告的;(二)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三)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四)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五)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徒病人的;(六)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七)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存在虚假治疗、诱导消费行为的;(八)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或者药品、医疗器械推销,造成后果的;(九)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参与销售医用耗材、药械,造成后果的;(十)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
13、,或者拒绝向执法监督检查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十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十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违规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二)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14、(S)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四)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五)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七)违规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A)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九)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件(照)的;(十)服务态度、行为恶劣,造成恶劣影响
15、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一)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或者生物新技术临床研究的;(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存在术中加价、敲诈勒索的;(十四)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六)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参与销售医用耗材、药械,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十八)违反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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