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3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观念,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的行为。前款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
2、目和暂停执业的违法行为。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各市县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移送涉及药品药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及记分实施工作,并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疗机构各种各类评优推先、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等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
3、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2分、4分、6分、8分、12分。第八条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裁量因素予以记分:(一)属于轻微违法的记2分;(二)属于一般违法的记4分;(S)属于较重违法的记6分;(四)属于严重违法的记8分。第九条未纳入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按照下列情形记分:(一)处警告处罚的,记2分;(二)处最低罚款处罚或者最高罚款30%(含)以下的,记4分;(S)处最高罚款30%(不含)至70%(含)处罚的,记6分;(四)处最高罚款70%(不含)以上处罚或
4、者吊销诊疗科目、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8分。第十条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以规定记分分值进行记分。没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同一次行政处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以最高罚种分值计算,不累计记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使用1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二)违规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三)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四)使用1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五)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六)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或处
5、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七)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挂牌、医疗文书、牌匾、印章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内容的;(A)未开展医疗服务和行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的;(九)未按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十)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十一)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肿瘤报告责任的;(十二)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全省通报批评或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十四)不按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十五)未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或者未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
6、理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十六)未按规定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识的;(十七)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十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十九)涉及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在病历书写中未有效落实或病历书写不规范,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以上未整改的;(二十)医师多点执业,未按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主执业机构不支持和提供便利的;(二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二十二)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二十三)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
7、疗损害,医疗卫生机构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轻微责任的;(二十四)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累计每达到5例的;(二十五)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护人员院感防控管理的;(二十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二十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转运(送)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站”等名义到医疗机构通过散发小广告等方式,宣传推介医疗转送服务;(二十八)未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
8、二十九)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三十)所使用药品未有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的;(三十一)配制的制剂未经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以及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三十二)未按要求报告个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三十三)聘用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三十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使用1名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外籍医师、港X台医务人
9、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使用1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S)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未达到吊销执业许可的;(五)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消毒产品的;(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七)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未按规定交付本省指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的;(A)违反其他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九
10、)违反健康体检管理相关规定的;(十)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十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十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十三)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或利用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十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五)未按规定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孕产妇危重及死亡报告制度和婴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管理报告制度的;(十六)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
11、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十七)未按规定设置肠道门诊(诊室)和发热门诊(诊室)的;(十八)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十九)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预检分诊、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等传染病防控职责的;(二十)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划跨区域协调器官的;(二十一)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二
12、十二)向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提供检测标本的;与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产前筛查或诊断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的;(二十三)冒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名义出具检查报告的;(二十四)依法执业自查弄虚作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的;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未按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行整改的;(二十五)未配备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专职或兼职人员的,未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的。(二十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1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医师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未
13、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S)由于管理缺失、管理混乱、保障不足、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孕产妇发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未经备案开展应备案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五)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七)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A)违反临床用血
14、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九)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十)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十一)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十二)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十三)终止妊娠药品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管理,或者终止妊娠药品购买和出入库账目不清,造成药品来源去向不明或丢失的;(十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主要责任的;(十五
15、)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的;(十六)医疗机构擅自将救护车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将救护车挂靠在医疗机构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或医疗转送服务活动。(十七)医疗机构的救护车、医疗转送服务车不按规定或引导违章停车,其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直接或煽动患者家属威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正常诊疗秩序。(十八)依法执业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十九)未按要求报告群体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二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一)使用1名不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且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
16、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校验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四)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五)遗弃患者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暂缓校验期内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的;(七)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A)未按规定擅自配制或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十)
17、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十一)医疗机构违规买卖、转让医疗废物的;(十二)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十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十四)为代孕提供场所、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的;(十五)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或者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十六)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十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不按规定采购的;(
18、+)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置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十九)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收费标准不透明,或违反规定(协议、承诺等)乱收费,中途加价或超额收费。(二十)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在院前医疗急救或医疗转送服务过程中,配备医护人员不符合要求。(二十一)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严重或群体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二十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不良 执业 行为 记分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1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