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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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区性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
2、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保护区工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以下简称九段沙管理署)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公安、海洋、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保护区范围的确定)保护区范围包括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具体范围和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为准。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由新区政
3、府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界标。第六条(管理原则)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七条(资金来源)保护区的保护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八条(保护区规划)新区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保护
4、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和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区政府在编制保护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功能区域划分)保护区依法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三个功能区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新区政府提出方案,经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三个功能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标志。第十条(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行为限制)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5、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目的,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在实验区内,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不得影响水动力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教学科研活动的管理)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九段沙管理署提交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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