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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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
2、)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O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
3、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
4、校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营造公共安全社会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第七条(市民参与)市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安全提示信息,有序参与人群聚集活动;发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二章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提示设施,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二)
5、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场所内人员流动、聚集情况进行监测;(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四)经常性巡查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第九条(日常监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组织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测。第十条(安全提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6、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导、督促区(县)人民政府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督促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场所管理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人群聚集活动的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单位评估风险)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内举办群众性活动的,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预测人数、评估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需要配
7、备安保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单位报告)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重要时段的预防性风险评估)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息,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第十六条(重要时段的现场监测)重要节假
8、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扩大监测区域、增加监测人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加强现场监测。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的预防性处置和预警)公安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同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
9、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第十八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讯工具、宣传车、警报器、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等方式。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活动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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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 公共场所 人群 聚集 安全管理 办法 2015 15 人民政府 29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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