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2007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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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机构)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
2、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第三条(企业的设立)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申请设立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科技型企业不再限定
3、具体的经营范围。第四条(项目审批)管委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管委会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第五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园区内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园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管委会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重点扶持的产业)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二)生物医药产业;(三)信息产业;(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第
4、七条(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发证)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第八条(政策优惠)经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在园区内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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