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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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第四条(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
2、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第五条(每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国际、国内港口客运站;(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第六条(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二)全日制学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两个以
3、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第七条(节日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第八条(插挂国旗的会议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主要会议室应当插挂国旗。第九条(升降国旗的时间)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第十条(可以不升挂国旗的天气)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到下列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一)风暴、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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