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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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规范,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划保障、储备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分为市级政府储备和区级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本办法所称粮食,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管理原则)地方粮食储备安全
2、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储备,遵循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本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区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协调解决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地方粮食储备安全宣传。第五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宏观调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主管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对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
3、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国资部门负责督促相关监管企业加强对下属承担储备任务的重点企业开展考核,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地方粮食储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区域联动)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粮食主产区的协作交流,建立应急保供协同机制,开展粮食异地储备、产销对接,实现粮食储备信息互通、监管互动、执法互助、检验结果互认,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本市鼓励拓宽粮食储备国际合作
4、交流渠道,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粮食流通体系。第七条(宣传教育)本市厉行节约、反对粮食浪费,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第二章规划与保障第八条(规划编制和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粮食安全优先的要求,编制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粮食储备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等。地方粮食储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预算资金的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由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承担。第九条(基础设施保障)本市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与收储
5、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和贵重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涉及地方粮食储备规划布局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重建、改建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的,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第十条(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市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总量计划,研究提出地方粮食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应当体现以市级储备为主、以区级储备为辅的原则,符合本市粮食供需、政
6、府调控、应急保障等实际需要,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质量标准、财政补贴、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和布局等内容。区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对本区的粮食储备布局、财政补贴等内容予以细化。第十一条(本地储备优先)市级政府储备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确需异地储存的,应当优先选择粮源充足、交通便捷、粮食加工产业基础好的地区,保证粮食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区级政府储备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原则上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第十二条(成品粮食储备要求)本市成品粮食储备应当高于国家要求的规模。本市逐步增加成品粮食储备数量,提高小包装成品粮食的储备比例。第十三条(科学储粮)本市加强
7、粮食储备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备条件,推动优质粮食分仓储存,满足市场对高品质粮食的需求。第十四条(粮食种子储备)本市建立健全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布局种子储存基础设施,对储备的种子定期检验和更新,保障粮食生产用种安全。第十五条(政府储备轮换)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良好。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以政府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储存年限为依据,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粮食品质提升、粮食市场供求等情况,制定年度轮换计划,安排粮食轮换。计划之外的政府储备轮换可以结合正常经营流转自主进行,但应当保持规定的储备数量
8、。第十六条(应急保障)本市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协调机制。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粮食供应的重大事件时,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按照顺序依次动用社会责任储备、政府储备。应急状态消除后,动用的地方粮食储备应当及时等量保质恢复库存。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粮源、加工企业、物流企业、供应网点,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与培训。第十七条(财政补贴和信贷)本市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财政、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确定。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政策性银行建立定期会
9、商机制,对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审核、执行、清算、考核等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具体事项。市级政府储备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申请政府储备贷款的,应当开立专门账户,信贷资金封闭运行,接受政策性银行信贷管理。贷款额与粮食库存值挂钩。第三章政府储备第十八条(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中择优确定政府储备承储主体:(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匹配的自有仓储设施设备,并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三)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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