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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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第四条(政府与管理机
2、构责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第五条(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
3、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信息共享)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八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托育机构和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宿舍还应当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第九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
4、施。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十条(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根据场所的建筑类型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加强指导。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本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
5、加强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监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数据支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本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鼓励其他单位配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与本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对接。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建筑消防设施以及相关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保持清晰准确。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灭
6、火器等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警示性标识;水泵类别、管道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消防电源、配电柜开关状态等应当设置提示性标识。第十三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居民住宅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居民住宅以外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
7、人或者共同委托管理人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日常管理)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识;(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四)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巡查制度;(五)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巡查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的管理档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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