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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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委员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采购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部门负责市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
2、三条(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本市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和所属乡镇的政府采购活动。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采购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建议,报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第五条(政府采购平台)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并对采购
3、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的确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资产配置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通过闲置资产调配满足需求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采购人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熟悉特定专业领域和市场行情、诚信经营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
4、询、代理采购、履约验收等服务。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信息网络设施、录音录像设备等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加财政部门定期组织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建立培训记录。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
5、不得拒绝采购人依法提出的委托,并不得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第十条(供应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根据自身的商务、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如实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响应,在中标、成交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第十一条(供应商库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建立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根据供应商的行业归属、经营范围、产品品目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后登记入库。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库的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及时调整出库。采购人或
6、者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需要随机抽取供应商的,应当通过供应商库实施。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政府采购项目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经费预算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有资产配置标准或者技术、服务标准的,采购人不得超过标准编制预算。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
7、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财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批量集中采购)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中有关集中采购的内容汇总下达至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时间要求等因素,对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分析,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展批量集中采购。第十五条(招标采购评审方法)对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施招标采购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对技术
8、复杂或者标准不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施招标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要求,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建设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根据专业领域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选聘、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评审程序等方面的培训,为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十七条(评审要求)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9、开展评审,并在评审结束后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供应商名单、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情况、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以及推荐理由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归档。第十八条(采购结果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推荐理由。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下列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
10、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三)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四)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第二十条(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H一条(单一来源采购的实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组织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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