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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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
2、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条(食品药品安
3、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法履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等职责。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水产品生产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市人
4、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工作。海关依法开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公安、城管执法、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信息追溯制度)本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消费者、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水产品追溯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消费情况、风险程度、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民关注度等,确定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品种目录,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
5、理。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品种目录及时、如实上传追溯信息。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于目录以外的品种上传相关信息。第八条(突发事件应对要求)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日常防护、环境消杀、检验检疫、紧急处置等工作。第九条(鼓励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经营活动。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进
6、水产品品牌发展建设。第十条(行业组织)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相应的水产品行业组织。水产品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教育和行业管理,指导其成员树立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推广生产经营标准化、品牌化。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安全使用水产投入品。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宣传,并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二条(长三角区域协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与长江
7、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作机制,在产销对接、监督抽检、产品追溯、不合格水产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第二章水产品生产第十三条(养殖水质监测与设施完善)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发现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完善养殖设施,优化养殖密度,提升水质修复能力,确保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生产)除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在符合规定的生产场地,使用符合种质标准的亲本,按照水产
8、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详细记录亲本的引进时间、来源、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五条(水产苗种检疫)水产苗种生产者出售水产苗种的,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明。采购水产苗种的,采购者应当要求出售者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捕获野生水产苗种的,应当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等运输水产苗种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十六条(水产投入品使用)水产品生产者采购水产苗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水产投入品,应当查验相关
9、许可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所购买投入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购买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水产品生产者使用水产投入品的,其用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予以记录。水产投入品购买和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鼓励其他水产品生产者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水产品生产者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可以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八条(合格证明和追溯信息)水产品生产者销售水产品,应当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有包装的水产品应当在其包装上粘
10、贴或者显示产品合格证明;散装水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或者销售批次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者一批一证。有包装的水产品应当附载追溯信息,并保证追溯信息准确、真实、实时。鼓励散装水产品附载追溯信息。第十九条(生产信息追溯)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信息追溯平台上传下列信息:(一)水产苗种来源信息;(二)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三)水产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等信息;(四)水产品收获、捕捞日期;(五)上市销售水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六)上市销售水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农兽药残留检测等(七)其他需要上传的信息。第二十条(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都市现代
11、水产养殖示范场、水产良(苗)种场、池塘循环水养殖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设施、池塘温室、生态养殖区等水产养殖基地及设施建设,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者开展水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创建,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第二十一条(生产中的禁止行为)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水产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使用假劣、停用水产投入品以及其他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水产投入品和其他物质,或者违反兽药休药期规定使用水产投入品;(三)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性饵料;(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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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 水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2022 17 人民政府 66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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