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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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要求)本市坚持平急结合、科学精准的原则,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消毒活动,避免达不到消毒效果或者过度消毒,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
2、人民政府将消毒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消毒工作的能力建设和财政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的消毒工作,确保消毒工作责任与措施落实到位。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制订相关指引、标准、规范等,依法对有关消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消毒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毒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领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履行该领域消毒工作行业监督指导职责。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指导消毒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3、、消毒员职业队伍建设等工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粮食物资储备、商务、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城管执法以及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毒相关管理及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相关部门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有关消毒工作。第六条(疾控机构职责)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起草相关消毒技术指引、标准、规范等,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质量监测、消毒技术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毒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消毒。第七条(居村委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部门、疾控机构做好社区消毒宣传教育和提示,落实相关消毒措施。第八条(宣传教育)疾控、教育
4、、科技等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科学消毒知识,引导公众形成对消毒的正确认知,树立环保、健康的消毒理念,做好日常清洁消毒。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消毒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疾控主管部门、疾控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消毒相关指引、提示等信息,指导公众落实消毒措施,积极配合开展消毒工作。第九条(科技创新)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消毒相关科学研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消毒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以及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第十条(长三角区域合作)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联动,加强消毒标准规范、监测评价、信息互通、执法协作等方面
5、的交流与合作。第二章消毒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消毒责任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消毒主体责任,对其所有、使用、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设施、区域等开展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前款规定负有消毒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消毒责任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消毒服务能力的消毒服务机构开展消毒。第十二条(重点场所消毒质量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监管场所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消毒前验证、消毒过程监测和消毒效果评价,做好消毒质量控制。鼓励对消毒关键环
6、节进行在线监测监控,提高消毒监测预警能力。第十三条(消毒从业人员培训)消毒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监管场所等单位应当对其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消毒专业技能培训。鼓励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消毒知识培训,参加消毒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四条(职业防护)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消毒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造成损害;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第十五条(消毒产品许可备案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
7、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以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在产品上市时依法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规定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索证查验制度,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印章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产品购进验收记录;相关材料在
8、消毒产品销售后至少保存两年。使用消毒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消毒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选择合法、安全、有效、环保的消毒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指南等开展消毒活动。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按照规定需要对消毒产品、消毒效果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及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第三章消毒服务机构第十八条(备案与许可管理)本市对除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以外的消毒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后30日内,向注册地的区疾控主管部门备案。区疾控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消毒服
9、务机构备案信息。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消毒服务质量管理)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消毒服务相匹配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消毒人员,建立健全消毒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消毒活动,并做好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记录、保存与上报,确保服务质量和消毒效果。第二十条(现场消毒服务机构)从事传染病疫源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等现场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经疾控机构能力评估,具备相应的现场消毒能力,并接受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第二十一条(工业产品消毒服务机构)采用压力蒸汽、环氧乙烷、辐照等方法对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等工业产品进行消毒
10、灭菌的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独立的消毒区域和相应的消毒设备,并对消毒方法进行验证,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第二十二条(其他消毒服务机构)提供医源性织物洗涤消毒的消毒服务机构不得将医源性织物与其他织物共用洗涤场所、洗涤设备、洗涤工具、运输车辆等。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消毒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在线监控设施,对清洗消毒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对消毒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发现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感染风险的,应当及时向疾控主管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第四章预防性消毒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性消毒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建筑设计、布局流程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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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 上海市 消毒 管理办法 2022 12 人民政府 72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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