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2年12月1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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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9年6月28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2022年12月1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订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台州湾新区全部管理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各县(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举办
2、重大公共活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九)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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