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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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其与城乡建设需要相适应。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兖州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3、第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5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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