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00年7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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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00年7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2、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三)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四)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工作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第五条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理有关工艺美术保护的具体事务。第二章品种和技艺的认定第六条
3、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世代相传、百年以上历史;(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三)以传统手工艺制作为主、技艺精湛;(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六)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引进国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五十年,且经再创作,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并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也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实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本省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从“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第八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
4、个人,可以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推荐。第九条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资料;(三)所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布。第十一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工作,每
5、五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即时进行专项认定。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经认定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其产品符合工艺、质量标准的,可以使用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第十三条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人员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使用本人印记。第十四条传统工艺美术的制作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确定密级,制订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制作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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