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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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迅速有效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培训、宣传、演练、修订、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基层应急预案),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
2、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基层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基层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包括基层
3、应急预案编制的种类、范围和编制模板。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办公室(中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组成。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本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编制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编制本村(居)应急预案。风险类似、位置相邻、应急资源可以共享的村(居)可以统一编制应急预案。第七条编制基层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预案,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开展风险分析、应急
4、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第八条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应急响应、预警和叫应机制、处置流程、信息报告、人员疏散安置等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主要风险、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处置方法等内容;涉及较大风险的,还应当包括转移路线、避难场所、可调配的应急资源等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清单式方式列举。第十条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应当将基层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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