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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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推进素质固安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素质固安,是指通过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教育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自救互救能力,巩固和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全保障水平。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安全素质教育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2、、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应当通过发挥宣传教育在观念引领、知识传播、舆论推动、文化支撑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弘扬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风险管控、危险因素辨识、应急处置等知识,全面提升公民安全素质。第六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安全素质教育的权利,政府应当为公民接受安全素质教育提供保障。第七条安全素质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涉及生产安全、生活安全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常识;(二)用电、用气、取暖、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居家生活安全常识;(三)防受限空间中毒窒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电梯安全事故等社会生活安全常识;(四)防雷击、防台风、防地震、防滑坡泥石流、
3、防洪等自然灾害避险常识;(五)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灭火器、灭火毯、缓降绳等器材的使用等消防安全常识;(六)地震、火灾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逃生和自救互救等突发事件应对常识;(七)开展各类突发事件演练和安全体验活动;(八)提升安全素质和技能的其他教育活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全民安全素质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三)组织制定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计划;(四)加大对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经费支持力度。第九条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在全民安
4、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二)组织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计划;(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素质教育典型经验及做法;(四)按照规定对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五)安全素质教育的其他工作。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素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实施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工作;(三)本单位职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次安全素质教育;(四)按照职责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素质教育活动;(五)安全素质教育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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