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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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巩固荒山造林成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区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者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以及荒滩地等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第三条封山育林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
2、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林地的封山育林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封山育林公约。第五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应当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育林完成情况纳入林长制年度绩效评价。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封山育林宣传工作,对在封山育林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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