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2014年2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docx
《《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2014年2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2014年2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2014年2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包括预警、协调、应诉、评估等。第三条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应当遵循防范在先、积极应对、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应对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提供下列协助:(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出口产品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提供人力资源支持;(三)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赴境外处理出口产品反倾销突发案件的任务审核(审批)和证件办理提供便利并开通绿色通道。各级海关依法向商务部门提供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有关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等。第六条有关行业组织(包括被省商务部门确定为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和未确定为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下同)应当发挥自律和协调作用,收集、核实、报送有关信息,组织、协助企业开
3、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第七条有关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规范出口行为;及时向有关行业组织报送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信息,配合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并履行应诉主体义务。第八条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为出口产品反倾销工作提供专业服务。中介组织参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维护委托人利益。第九条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意识和能力。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培训制度,提高自身应对意识和能力。第十条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境外投资等方式避免出口
4、产品反倾销或者减少反倾销措施造成的损害。第十一条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行业组织(以下简称预警点行业组织)负责收集涉及本行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鼓励非预警点行业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第十二条企业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行业组织;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预警点行业组织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并提出应对建议。商务部门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并提供应对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省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预警通报会;认为应诉过程中有关事项
5、需要协调的,应当组织召开应诉协调会。预警通报会或者应诉协调会可以由省商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组织召开。第十四条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立案后,由涉案产品所在行业的预警点行业组织承担组织应对职责;涉案产品所在行业无预警点行业组织或者省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省商务部门应当协调确定相关行业组织承担组织应对职责。预警点行业组织或者经省商务部门协调确定承担组织应对职责的行业组织,应当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组织、督促涉案企业参与应诉;(二)指导涉案企业配合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的调查;(三)组织、协助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谈判等工作;(四)涉案企业包括其他省(自治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 浙江省 出口产品 反倾销 应对 办法 2014 13 人民政府 319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17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