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1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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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
2、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资
3、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六条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
4、求,将环卫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协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有害垃圾处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检查指导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5、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提升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率先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第九条环卫
6、、餐饮、旅游、物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十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现有设施数量不足或者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更新、改造。第十二条配备生
7、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小区应当配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农村居住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配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有食堂或者集中就餐的单位应当增配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配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第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8、制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广场、文体场馆、展览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医院等公共场所,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公众通行场所和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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