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令第11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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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令第112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
2、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
3、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权限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消防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消防政府规章
4、、规范性文件;(二)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向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车辆装备配备等资金需要,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
5、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七)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推广智慧消防类项目或者软件的落实应用;()在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居民家庭、集中住宿的员工宿舍、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九)按有关规定推进安装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加强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管理,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计划的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
6、,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作评价;(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三)按照规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组织应急疏散演练;(五)建立健全网格化消防监管机制,推动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7、;(六)建立辖区单位基础信息台账,部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年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
8、,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三)每季度分
9、析评估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四)对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其整改;(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消防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教育培训内容;(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应急疏散演练;(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
10、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为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四章基层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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