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2023年6月1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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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2023年6月1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内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还应当遵循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目标
2、评价考核,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湿地保护格局。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市场化补偿,拓展筹资保障渠道,完善生态补偿方式。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引导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巡查,劝阻、制止非法占用湿地、破坏或者可能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已经承接湿地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依法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支持、参与湿地保护。第五条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3、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负有湿地保护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健全湿地保护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处理下列湿地保护工作:(一)本级政府湿地保护规划建议;(二)本级政府湿地保护的年度工作安排;(三)湿地保护职责重大分歧:(四)上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通报反馈以及本级监督检查发现的湿地保护重大问题;(五)一般湿地拟纳入重点管理;(六)湿地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应当组织林业、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旅游、海洋等主管部门,统筹与湿地保护相关的各类项目和各级资金,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按照前款规定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的,可以由政府指定或者相关部门委托其中若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参与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换和推广,支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湿地保护。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湿地保护规范、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湿地修复方案论证与修复效果评
5、价等提供专业服务。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和湿地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每年5月20日所在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瓯江山水诗路文化带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组织研究、挖掘、整理、传播温瑞塘河文化、楠溪耕读文化、海洋渔耕文化、廊桥文化等湿地特色瓯越文化,将地域人文元素、历史文化传承、自然生态景观与湿地保护相结合,促进湿地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市、县(市、区)
6、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湿地保护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发展,引导有序开展湿地巡护、公益宣讲、行为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并收集反馈意见建议。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建立本市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利用湿地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合理利用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体现当地生态优势和文化特色。市级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对
7、本市重要湿地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一般湿地的相关保护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范围或者相应的查询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的名录及其范围,并根据湿地调查、动态监测等情况适时调整更新。一般湿地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湿地所在地有关县(市、区)应当将其纳入本地区一般湿地名录,并在湿地范围中注明各自的实际管辖区域。一般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范围界限、湿地管理单位等事项。第十五条一般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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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 温州市 湿地 保护 办法 2023 12 人民政府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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