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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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
2、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审计
3、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补偿协商、文书送达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温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管理系统。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录入温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以征收项目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认
4、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拟征收房屋范围;(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拟征收房屋报告后,应当书面征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5、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三)专项规划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实地查勘,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
6、;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是指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被征收人在暂停期限内实施房屋转让、工商登记、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7、租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明确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公布。征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所有权人对公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不动产登记、户籍、纳税、工商登记等信息。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被征收房屋为直管公房的,房屋权属和建
8、筑面积以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不动产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批准用途不明确的,由原审批部门或者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明确。房屋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第十六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改为商业用房延续使用,持
9、有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房屋在依法批准临时改变用途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临时改变用途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第十七条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按照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
10、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认定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调查认定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四)补偿方式;(五)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九)补助和奖励标准;(十)签约期限;(H一)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
11、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扣除实物投入部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二十条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时将房屋征收
12、决定及时抄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征收评估第二十三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记录、公示制度,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第二十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
13、格、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专家组成。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补足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对投票时间、投
14、票人的身份信息、投票过程及投票结果进行全程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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