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8月27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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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17年1月18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7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为依托,以河道、湖泊、灌区、水库等水利工程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水利风景
2、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第四条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发展水生态旅游、维护水生态环境。第五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六条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风景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风景区申报及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
3、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水利风景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域(水体);(二)水利风景资源达到一定质量等级;(三)水量充沛,水循环良好,水质不劣于V类;(四)水利风景区管护范围明确,界线清晰;(五)经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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