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2020年11月2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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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2020年11月2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保障公众立法参与权,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是指在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公众主动或者受邀请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公众参与政府
2、立法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立法项目在立项过程和审查过程的公众参与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负责立法项目在起草过程和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配合做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公众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党和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活动参与政府立法:(一)公开征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活动;(二)对立法项目草案提出意见的活动;(三)起草
3、单位或者审查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立法意见的活动;(四)起草单位对立法事项进行民意调查的活动;(五)接受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开展的其他与立法相关的活动。第七条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提出的意见应当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违背公序良俗的;(三)公众提交意见时明确要求不对外公开的;(四)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第二章立项过程的公众参与第八条公众对立法建议项目提出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意见可以包含建议项目名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的主要内容等。第九条市司法
4、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行政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公布接受建议的地址、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公开征集公众立法建议项目。第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可行的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编制立法计划草案时予以采纳。第十一条立法计划草案报送市政府审议前,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对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第三章起草过程的公众参与第十二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部门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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