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11月1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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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11月1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烟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与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有关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户外载体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3、、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以及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环保节能、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4、,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烟台城市特色与风貌,合理规范布局。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区域风格以及总量、密度、种类等,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别编制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区域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作为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第八条编制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等意见。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修改、公布。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5、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公共绿地的;(五)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的;(六)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的;(七)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设置规范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6、(二)与城乡容貌、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三)倡导环保绿色,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第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一店一牌,并与街区、建(构)筑物等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建筑物)的,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对牌匾标识设置进行整体布局和设计。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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