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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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餐厨废弃物、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2、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市区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全程分类、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
3、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督导辖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再生
4、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第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
5、补偿处置成本的原则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研发和应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统筹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总体布局,并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相衔接,探索建立
6、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各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本辖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效率。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相关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更新配套。第十四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
7、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分类收集设施配套使用和管理规范,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建立垃圾分类查询系统,方便市民查询。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二)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可回收物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相关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点)。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第十六条市区逐步
8、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引导公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收运模式。第十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宾馆、饭店、商店、商业广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
9、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公路、隧道、水域及沿岸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其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管理单位不明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或由其确定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
10、类管理台账;(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定时清理、维护,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四)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鼓励有条件的管理责任区,采取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减少或者撤销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运。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散设置的,可以设定归集点集中装运。禁止将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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