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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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安全预防、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城市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条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当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
2、安全第一、科学防控,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公共安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安全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城市公共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
3、核范围,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辅助决策机制,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专家库,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决策支持。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区域合作,健全多部门协同机制,实现城市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应对能力。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舆情收集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事态发展或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
4、制,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应急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和公众在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举报及其奖励制度,设置举报平台,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安全预防第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
5、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第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指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承担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研判、指挥等功能,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区(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应当与市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街道办事处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热、供气和污水、污
6、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对各类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并提出控制和应对措施。第十八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下列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
7、保障运行安全:(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大中型水库、重要河段、林场、危险山体的管理单位。第十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业机构等开展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科学研究,建立有关人才资源、技术储备。第二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企业破产改制、土地和房屋征收、教
8、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的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表担任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城市公共安全社会监督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9、综合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及时进行调处化解。第二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人员、装备和器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交通、水利、通信、电力、供水、供热、供气、医疗、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防护装备和器材。第二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配送系统,并根据不
10、同区域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应急物资储备。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适时进行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整,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捐赠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捐赠或者技术支持。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将城镇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城市公共安全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根据需要储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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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烟台市 城市 公共安全 管理办法 2020 11 27 人民政府 148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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