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9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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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9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提高城市环境治理水平,彰显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外立面(含屋面)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物外立面和构筑物外立面。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美观、适
2、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承担建筑外立面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协助做好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划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并监督实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外立面维护活动以及在建筑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
3、、设施等活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第八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建筑外立面的造型、色彩以及材质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审查。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核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建筑外立面各项参数和信息。第十条建
4、筑外立面设计造型、风格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根据色彩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城市中高层楼房或者大体量建筑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纯度的色彩,不得将标识色作为建筑基色通体使用。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体现城市界面效果。第十三条鼓励建筑外立面使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筑外立面应当使用反射系数低的绿色材料和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工艺。第十四条建筑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装饰装修、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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