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5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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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5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市、县(市)中心城区内政府管理的,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环境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
2、区公园、游园等。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市、县(市)中心城区内政府管理的,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广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建设、管理城市公园、广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3、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园、广场名录。城市公园、广场名录应当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理机构等内容。第七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广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园、广场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城市公园、广场设计方案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广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九条编制城市公园、广场设计方案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简约、突出特色、功能完善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以植物造景为
4、主,优先选用乡土植物,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景观;(二)充分融合本地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三)适当配建游乐、娱乐、康乐等游憩设施和游客服务中心、公厕、停车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第十条城市公园、广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规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城市公园、广场内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第十一条城市公园、广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应当与游人总量相适应,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第十二条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园、广场,应当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
5、,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确需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二)做好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和卫生保洁;(三)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游览秩序,有条件的设置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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