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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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4)6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2月19日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
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评价和管理,包括:(一)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3-426-2023)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二)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标准(DBJ/T13-428-2023)对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三)按照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评价
3、标准,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的指导与管理。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的实施与管理。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评价程序第五条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评价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第六条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一)设计阶段预评价1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
4、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下称“评价管理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2)。2 .评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二)施工阶段评价1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评价管理机构申请施工阶段评价(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4)o2 .评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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