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2021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4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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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2021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41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
2、方特色;(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六)具有可执行性。第五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
3、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六条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七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负责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共同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九条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4、要,组织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提报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草案的名称;(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三)法律、法规依据;(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五)申请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或者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
5、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开下列内容:(一)征求意见稿文本及其说明;(二)提出意见的途径;(三)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二)上位法规定明确具
6、体,无地方立法空间;(三)同类立法项目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过程中的;(四)属于社会自治、执法协调、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等不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解决的;(五)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六)其他不适宜制定规章的情形。第十六条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第十七条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说明理由,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八条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
7、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三章起草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起革或者组织起草。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承担。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起草工作。第二十一条
8、起草规章,应当履行下列程序,广泛听取意见:(一)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形式;(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四)涉及市场
9、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五)涉及性别平等或者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二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下列内容:(一)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二)提出意见的途径;(三)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三条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专家不少于5人;(二)专家范围包括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三)在论证会召开10日前,向专家发送论证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材料、资料;(四)整理专家意见并存档。第二十四条组织听证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参加听证会的公众对立法项目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立法项目草案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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