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18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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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18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3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在核定的区域内通过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根据乘客要求提供经营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综合计费的小型客车。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2、,并具体负责市城区(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相关运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相协调,坚持优先发展
3、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实行数量调控和动态管理,合理评估市场供求比例,充分考虑运营效益,科学调整运力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公开招标方式依法进行。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环保、节能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
4、巡游出租汽车车型标准。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第二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第九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一)服务质量招投标;(二)经营权的延续;(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后,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客运经营权协议。客运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
5、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车辆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车辆营运的,视为自行放弃。第十一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分别向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协议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
6、证明等。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市城区经营期限为8年,并无偿使用,其它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经营期限到期后再执行。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效期限届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终止;需要继续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上一个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
7、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上交或者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计价器、标志灯和未使用的巡游出租汽车发票等,并到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
8、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许可的期限和范围经营,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二)制定并落实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等方面培训,组织实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四)建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服务;(五)建立乘客失物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设置并公开服务电
9、话,实行24小时服务;(六)制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错峰交接班制度,避开高峰时段交接班,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调度,方便乘客乘车;(七)建立驾驶员工会组织,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八)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按规定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做到收费合法、合理、公开、透明;(九)定期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维护、检测、检查和清洁消毒,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营运服务设施、外观和卫生状况良好;(+)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文明经营竞赛和社会公益活动,创建服务品牌,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十一)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
10、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运输相关证件年度审验、车辆检测、计价器检定等,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倒卖、转让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计价器、标志灯和巡游出租汽车发票等。第三章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其维护、检测、诊断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及山东省限值标准。“油改气”车辆使用的气瓶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标准。积极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专项技术要求。第二
11、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统一车型标准、车辆颜色,统一标志标识;(二)在车辆顶部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三)在车身两侧喷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简称和监督服务电话;(四)车内安装空车显示器和计价器;(五)按照规定张贴起步租价和车公里租价标识;(六)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监督卡;(七)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八)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标准;(九)车体内外不得擅自张贴喷涂广告;(十)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二
12、条巡游出租汽车未达到技术标准要求或者已达到运营服务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更新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更新车辆,应当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车型标准选购车辆。第四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第二十三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
13、构申请参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考试,并提供以下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公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区域科目的考试大纲和题库。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五条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需经巡游出租汽车经
14、营企业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签订经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向原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注册手续,并按照规定向变更后服务单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第二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一)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二)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四)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五)持证人死亡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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