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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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4号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市区)、镇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审批、许可、验线、核实、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廊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2、)。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及其档案业务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公共资源经营的监管工作。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规划的严格实施。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三)城市
3、道路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四)专项工程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五)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由市、县(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第八条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新建、
4、改建、扩建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存在实际交叉的,应遵循有压力管道避让无压力管道原则。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市政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纳入各类城市规划审批内容。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城市道路规划中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种管线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工程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改地下管线规划,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第十条地下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地下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5、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三章规划许可和变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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