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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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岛国际邮轮港区(以下简称邮轮港区)建设和发展,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国际邮轮港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综合规划确定的区域。第三条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主要负责邮轮港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推进邮轮港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推动产城融合发展。邮轮港区的土地使用、房屋征收、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社会事务管理主要由市
2、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邮轮港区开发建设和发展。第四条邮轮港区应当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充分衔接、又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五条青岛国际邮轮港区建设推进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邮轮港区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二)研究审议邮轮港区管理运行机制及创新发展重大事项;(三)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做好与临近区域规划建设的衔接。第六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邮轮港区发展战略、空间规划、产业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承担相应的公
3、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三)组织邮轮港区开发建设,负责邮轮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四)负责邮轮港区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五)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在邮轮港区履行各自职责;(六)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七)组织实施青岛国际邮轮港区建设推进领导协调机构决策事项;(八)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第七条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监事会对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责成邮轮港区服务
4、管理局纠正,或者向上级报告。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每年向监事会通报邮轮港区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第八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的局长、副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命。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可以实行职员制,在确定的人员规模、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对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等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第九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内设机构可以采用事业部制和其他适宜的管理体制。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邮轮港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
5、岛国际邮轮港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享有规划、土地、建设、金融、旅游、海洋、交通、投资、贸易、物流等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履行相关职责。第H一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创新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实施方式,设置综合审批窗口,统一办理区域内相关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市税务、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邮轮港区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并接受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的组织协调。第十二条邮轮港区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海陆统筹、绿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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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 国际 邮轮 港区 管理 暂行办法 2018 13 青岛市 人民政府 263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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