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4月9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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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源性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合法养殖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鹤鹑以及其他禽类。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以及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第三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作为疫情防控
2、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全过程防疫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推行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鼓励活禽生产加工企业、电商平台、合作社等发展禽类产品网络交易和直销经营。第六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活禽交易市
3、场,禁止从事活禽交易:(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在禁止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划,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有活禽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促进市场提升改造。第九条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活禽交易市场查验、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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