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2007年1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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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2007年1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第四条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工作。第二章管辖和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专利
2、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侵犯了其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第六条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被
3、警告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且有被警告的证据;(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请求人被警告的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五)当事人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条第(四)项中所称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九条请求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人应当提
4、交身份证明、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和证据副本。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请求书、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其侵犯专利权的证据以及被警告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等,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和证据副本。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第十条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请求人的
5、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全。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三章处理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知识产权局对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合议组人员应当由市知识产权局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具
6、有相应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的人员组成。第十五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案件的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调查人员等。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书面或者口头处理。第十七条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处理的方式。对书面处理的案件,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口头处理。决定进行口
7、头处理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当事人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视为自动撤回处理请求;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可以缺席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口头处理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十八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中止处理。被请求人申请中止处理,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终结处理。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请求人申请撤回请求的,
8、是否准许,由市知识产权局决定。第十九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作出侵权的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经审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认定请求人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可以作出确认不侵权的处理决定;认定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经审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中止处理、委托鉴定和公告期间,均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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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青岛市 专利 侵权 纠纷 行政 处理 办法 2007 12 人民政府 189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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