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8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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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8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文物、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等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
2、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管理和研究经费等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第二章收集和接收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收集、整理
3、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质量和移交要求,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及时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建设单位委托档案服务机构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可以与档案服务机构约定提供服务的标准。第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以下城乡建设档案:(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二)非涉密人防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三)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
4、设工程;(四)城市防洪、抗震工程;(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第九条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市南、市北、李沧区城乡建设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日常管理。其他城乡建设档案由其所在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日常管理。第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城乡建设档案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对列入告知承诺清单的事项,建设单位可以以书面方式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
5、交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提交已经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后应当出具档案验收意见。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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