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2014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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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2014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建设要求,通过简政放权激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创造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一、总体要求根据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海洋经济发展主题,围绕建设“海洋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地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的要求,将有利于提高新区行政效率、符合新区发展定位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2、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行使,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行政管理权限主要采用委托的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二)需求导向。以有利于激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体制机制活力,满足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创新发展需求为导向,真正将权力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三)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负责举证及出庭
3、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财政负担;赋权事项中涉及到的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三、赋权范围将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海洋经济类、投资发展类、人才引进类等第一批67项管理权限赋予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具体赋权目录详见附件。下放的事项均由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理机构在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含跨区域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四、有关事项(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衔接,根
4、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接受委托条件完备情况,组织开展与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签订行政管理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并向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抓紧梳理相关行政权力,积极开展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全面赋权工作。(二)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尽快落实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三)对决定赋权的事项,要切实赋权到位,任何部门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避重就轻,甚至收回或变相收回。本决定未明确
5、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市政府本着行政提速、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原则研究决定。附件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清单目录(第一批共67项)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备注1市发展改革委涉及开荒的项目核准2市发展改革委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3市发展改革委除燃煤热电外其余热电项目核准4市发展改革委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核准5市发展改革委风电站项目核准6市发展改革委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7市发展改革委除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外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核准8市发展改革委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9市发展改革委输油管网(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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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 青岛市 人民政府 关于 西海 新区 黄岛区 决定 2014 25 232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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