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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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资料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和区(市)志。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
2、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和区(市)年鉴。专业志书是指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全面系统反映其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和专业志。专业年鉴是指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全面系统反映其年度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和专业年鉴。相关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以外,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相关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村)编纂的地情类出版物。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健全地方志工作
3、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规范业务建设,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四)编纂、审查、验收、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指导编纂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五)建立健全和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征集、整理、保存地情文献和资料;(六)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地情网
4、,推进地方志文献资源数字化,为社会读志用志提供服务;(七)组织整理、校点旧志等古籍地情文献;(八)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情研究和地方志学术研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九)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地方志承编单位的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地方志编纂第八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5、由市、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组织编纂。第九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遇有重大区划调整等,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出版。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由有关单位适时组织编纂。第十条本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青机构(以下称承编单位),应当按照市、区(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和任务,明确本单位地方志编纂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任务。第十一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应
6、当吸收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较高编纂水平的人员及志愿者参加地方志编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忠于史实,准确记述相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十二条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经世致用,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和恒久的使用价值。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的质量标准及编纂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市地方志编纂规划的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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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青岛市 地方志 工作 规定 2012 12 28 人民政府 224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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