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8月23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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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6年11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沿线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集约节约、整体规划、统一控制、功能融合、有序开发的原则。第四条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
2、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工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第五条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并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一)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IoOO米内的土地;(二)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其用
3、地红线外20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特定区(以下简称特定区)。第七条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审批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以及敷设管线和设置架空跨线等作业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思O第八条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核心区、特定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
4、细规划相互协调。核心区和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与已经批准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商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核心区、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包括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形态、道路交通体系、用地开发、地下空间布局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应当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分析、制定开发计划。核心区、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具体边界。第十一条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整体规划、一体设计、有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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