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74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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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目录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创设与变迁Il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价值意义Ill(一)文化价值Ill(二)政治价值Ill(三)经济价值IV(四)社会价值IV三、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IV(一)劳动正义调解申请时效延长IV(二)劳动争议调解不收费V(三)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V(四)讨薪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Vl四、劳动争议调解存在的问题Vl(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缺乏实际效力Vl(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Vll(三)劳动争议调解员总体缺乏专业素质Vll五、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建议Vll(一)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调节机制
2、Vll(二)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Vlll(三)选拔专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人员Vlll六、结语IX注释IX参考文献IX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创设与变迁早期为了落实“为劳资双方带来福利的经济和劳动政策”,产品开发,经济繁荣,公主纲“,1949年临时劳动关系法”措施J存在于私营和商业企业中,旨在调整内部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后来,劳动部也将处理公共,私人和监管文件合资劳动争议问题的早期时代,这表明中国初步建立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暂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颁布制度。1956年以后,农民私有制改革,手工业生产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手段基本完成,作为前劳工关系社会主义公私营生产工作的手段存在所有权,减少
3、劳资纠纷,处理制度因劳动争议而被废除。1987年宣布实施劳资纠纷解决制度“国有企业处理暂行规定的劳动争议”规定也决定在企业内设立调解委员会,恢复初步劳动争议调解人员代表,企业管理代表和工会委员会项目代表组建“三个代表”原则有力推动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1993年公司劳资纠纷解决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法和工作规则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争议范围。2008年,除了新设立的“劳资争议调解仲裁法”外,扩大原调解机构的范围,除现有公司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外,完善基层人员的中介组织要成立,办公室是依法成立的镇上建立的,这些劳资纠纷组织?中介组织与这两个职能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差异,基层劳动调解机
4、构多元化,存在扩大劳资纠纷调解渠道,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法重点支持原则。2008年颁布“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除“原公司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外,还增加了“基层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法”规定的基层调解机构,组织在该地区设置劳动力,扩大了调解组织“组织”的范围调解机构的两种纠纷调解功能,基层劳动调解组织扩大了广泛的劳动争议调解渠道。这种方法应着重于重点调解的原则,重申劳资纠纷的过程。2008年7月8日,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资纠纷解决的意见”,设立调解,调解仲裁仲裁,仲裁,仲裁调解协商基层组织“调解”诉讼融合格局我们提出。2009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建立良好的诉讼和非诉讼并购纠
5、纷解决机制的多项意见”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出了规定。笔者梳理近几年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处理劳动争议中调解制度的研究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对设立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研究,二是对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或称为区域性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调解等广义层面上调解制度的研究。本文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针对后者的研究。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价值意义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正当性,也即是其所包含的价值功能。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长期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几经变迁,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
6、布施行,不断彰显其自身的进步与优势。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可以从其体现的价值进行考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文化价值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要立足于现实的需要,文化的差异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有着其特有的文化价值,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秩序和谐,受传统儒家思想的熏陶,形成了独特的“无讼”意识,纠纷解决主要通过道德的作用,不轻易诉诸法律,这种方式经济和时间成本低廉,行之有效,同时能够很好地维系乡邻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制度正是在中华传统文化土壤中孕育产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亦是此种文化价值的延续与体现。I()政治价值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基础性社会
7、关系,构建稳定的长期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国家的繁荣稳定。与一般的民事争议不同,劳动争议在处理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敏感的政治问题。在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时,稍有不慎就将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地区稳定和经济发展。可以说,劳动争议的处理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通过积极的宣传教育,引导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注重预防,着力解决、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多重联动和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劳动争议的增多,选择相对缓和与柔性的调解制度来处理劳动争议,不仅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需求,而且凸显了劳动争议调解
8、制度良好的政治价值,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双赢局面。()经济价值目前中国的劳资纠纷机制中有调停,仲裁,和解诉讼,与两种仲裁和诉讼制度相比,劳资纠纷调解相对简单,程序费用较高。具有较强的经济价值。有关法律规定如下:“缔结协议的,由于劳动报酬,劳动事故医疗费用或者补偿相关事项的拖欠,及时实施了工人调停工作法院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命令法院,人民法院依照仲裁协议的规定下令支付,部分是为了节省社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解决劳资纠纷的职能。(四)社会价值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能够收获有效的社会效果。调解主要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沟通民主协商来化解矛盾,变“对抗”为“对话”,一方面
9、,它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继续维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实现两者的团结合作。三、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一)劳动正义调解申请时效延长案例:2007年5月8日,林正正进入ALT公司,并于11月13日担任董事。林辞职,但从8月到11月,工资没有给他和解,公司向朝阳区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2008年3月的咨询失败虽然这个数字已经实施,直到“3月25日等待森林”为止,据说是“不通知”,通知中详细说明了不合格的原因,但主要原因是林某的投诉是60那是当天的上诉时间。绝望的森林只能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向法院上诉的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分析:在劳动法中对于申诉的时效是有规定
10、的,第8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为60日,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劳动争议。但从劳动争议调解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十分的复杂,导致了当事人特别是工作人员很可能在60日内无法申请仲裁,进而使得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将这个时间的效力延长到了1年,从当事人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以后能够像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同时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中止以及终端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在对于劳动者追讨报酬方面有更详细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影响;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1年内申请仲裁。因此,新规定实施之后,对于林某发生的劳动争议是没
11、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之下应当要受理。(二)劳动争议调解不收费案例:张某等一行农民工曾在一个装修队里工作,进去的第一年工资的发放都很正常,一年结算一次,但是等到第二年之后,老板有将近四年的时间没有给他们发工资了。不管是先进的工人还是后进的工人前前后后都有着不等的拖欠情况。但是这些钱对于农民工的他们来说就是血汗钱所以想要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但是劳动争议仲裁费也不是他们能够轻易承担得起的,而且如果官司没有打赢,不仅拖欠的工资要不回来,申诉费用也就打水漂了,所以一直都没有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分析: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前,国内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要收取不等金额的费用的
12、,争议不是很大的案件,所缴纳的费用也就相对较少,按照标准仅仅只需要几百元的费用即可,但是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所需要支付的金额将会采用累加制度。新法明确规定,自由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资,由财政担保。这对于很多工人来说,作为弱势群体而言,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也大大降低了他们这些劳动者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三)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案例:2016年1月,国王进入房地产代理业务,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允许国王在进入七个月后支付工资。2016年9月,王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调查之后判决公司应立即支付拖欠的所有工资。公司对该决定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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