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及优化策略》87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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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对策研究目录一、成年监护制度基本理论1(一)各国成年监护制度基本概况1(二)成年监护的概念1(三)成年监护制度的类型2二、我国现行民法中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现状与不足2(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史21、古代中国的成年监护制度22、近代中国成年监护制度33、新中国成立后的成年监护制度4(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51、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确定的成年监护制度5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成年监护制度相关规定5(三)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61、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理念过于陈旧72、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保护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73、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类型过于单一74、
2、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8四、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对策8(一)调整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8(二)扩大成年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9(三)赋予监护人相应权利9(四)完善监护监督制度10一、成年监护制度基本理论(一)各国成年监护制度基本概况我们知道,罗马法中就己经有了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民法发展至今,该项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具体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历史却很短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成年监护制度在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发展的比较完善,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有法律家长主义、尊重自我决定权和遵循必要性原则、补充性原则O尤其是尊重自我决定权理论被纳入到成年监护制度的理论体系中以
3、后,极大的促进了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直接促使意定监护制度成为了监护的主要形式。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一方面是受到国际人权发展思潮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之下,成年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具有特殊而且重要的意义。(二)成年监护的概念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尚无涉及“成年监护制度”概念的规定,成年监护制度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于欧洲大陆诸多国家旧监护制度中,一般称之为“禁治产制度”、“准禁治产制度”,是指禁止或限制特殊成年人从事特定民事活动。现如今世界范围内各国都有关于成年监护的立法,但各国对该制度的称谓不尽相同,其称呼包括:成年监护制度(韩国),成年照顾制度(埃塞俄比亚
4、),成年后见制度(日本),成年保护制度(法国),成年代办制度(蒙古),成年照管制度(德国),成年监管制度(越南)等。本文采“成年监护制度”之称。我国学者比较各国立法后认为,对成年监护制度概念的理解,各国对此并无明显差别,成年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特殊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前文对监护制度概念的归纳,结合成年监护制度性质与功能,笔者认为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应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身体、智力或精神有障碍,m李霞,陈迪.民法总则(草案)第34、35条评析一一监护执行人的撤销与恢复UL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5、科学版),2016,06:109-116.无法自行处理事务或需要监督保护时,由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督保护或者帮助处理事务的法律制度。(三)成年监护制度的类型依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监护划分为不同种类的监护,例如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未成年监护和成年监护,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等等,这些分类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分类的标准和研究的视角不同罢了。根据监护关系设立的方式不同,将监护划分为两类,即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其中法定监护是指监护相关各事项由法律规定;意定监护则是指监护相关各事项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与此相对应的,那么成年监护制度也分为法定的成年监护制度和意定成年监护制度,成年法定监护就是指成
6、年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监护人的权限、义务、监护责任都由法律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就是指成年监护的发生原因、监护的内容、权利、义务都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不同类型成年监护,往往在规则的设置方面也会存在差异,所以讨论成年监护制度完善问题,需要考虑不同类型成年监护的差异。1,1二、我国现行民法中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现状与不足由于我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亲权与监护不分,使得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缓慢,极其不完善,已有的监护制度不仅没有起到保护监护人的法律效果,而且与当前的社会实际存在着极大的错位。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成年
7、监护制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古代家长照管的伦理规范,近代将亲权与监护严格区别开来,到现代成年监护制度基本建立的发展历程。1、古代中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是没有监护制度这一概念的,自然也就不存在成年监护制度之说。我国的传统文化讲究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样的等级血缘关系,一切事务均由家长统辖。在家族中,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都是统一由家长照管,本人111张钱蕊.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学,20IL没有独自为行为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设置监护制度的需要。到了封建社会末期一-清朝,社会上出现了一种类似于现代监护制度的“托孤”
8、。当家长本人年幼无法照顾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因其他原因无法照顾年幼者时,为了使年幼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得到保护,便产生了“托孤”的行为。“托孤,由父母为其子孙而选任受托人,他人不得干预。选任受托人时,择吉日,设席邀请亲朋,祷告神明,立托孤字据数份,分给亲朋,以防他日弊病,惟亦有不通告亲朋者。”此时的“托孤”已经具有了监护的特点,但是其适用的对象仅仅限于年幼者,仍不包括成年人。2、近代中国成年监护制度1840年的鸦片战争,用一种特殊的形式,开启了中国近代史的新篇章。腐朽的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逐渐意识到了向西方学习的重要性,因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各项改革措施先后得以实施。1901年,慈禧太后借
9、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制度,大胆改革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法学家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在此草案中引进了禁治产制度,这项制度为后来成年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草案中,监护制度被编入了亲属篇,将监护以专章的形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对于成年人中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必须为其设置监护人,而对于被宣告为准禁治产人的成年人,必须为其设置保佐人,监护人与保佐人必须对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明确规定了监护的机关-亲属会议,亲属会议会对监护人或保佐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妥善的保护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的合法权益。”清政府的统治被推翻后,大清民律草案
10、也遗憾的胎死腹中。虽然大清民律草案没有真正实施,但是在制度构建上吸收了西方法学的先进制度,以德日等民事立法体系为参照,将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了监护的框架内,冲破了传统的家长主义的束缚,为我国后来监护制度的发展开启了薪新的一页。辛亥革命摧毁了清政府的统治,创立了中华民国。国民党政府重视法制建设,1928年着手起草亲属法,1930年12月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公布,监护m刘金霞.试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J北京社会科学,2012,04:16-21.郝超.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延边大学,2012.制度被编入其中第四编,共有23条内容。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无
11、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应设置监护人,禁治产人应设置监护人。”这就将监护与亲权制度区分开来,同时明确的将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纳入制度体系内,是我国监护制度发展的一个跨越。3、新中国成立后的成年监护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政府的法制体系,禁治产制度规定也被废除。由于中国共产党借鉴的是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只注重发展各种工业,法制被忽视,民法也停止了发展,民事立法几乎成一片空白的景象。这一时期内,仅仅依靠民事政策、司法意见进行简单的调解,而监护制度的实施也基本上依靠社会舆论、社会道德、传统伦理来维护,监护制度的发展几近倒退到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是我国
12、整个法制史上的大倒退时期。由于受到苏联模式的深刻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发展缓慢,监护制度更是停滞不前,几次的民法典草案都未将监护制度纳入其中,监护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冷落和漠视。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在亲子关系和亲属扶养关系中有监护制度的些许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零散的,并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成年人监护体系。“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为我国监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专门设置了监护内容。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成年监护制度这一概念还未曾出现。有关成年监护的行使,依照的是对精神病人的监
13、护,但是因年老而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和精神病人是不等同的,因此我国的民法制度并没有完整的成年监护制度。同时民法通则的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是将成年监护权直接授予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说我国的成年监护是法定监护优先于意定监护的,没有充分尊重成年人自我决定权。我国民事立法制度发展至今,在中国已经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成年监护制度依旧没有在立法上得以正式确立。在司法实践中,成年监护仍方勇男.我国成年监护应采用申请主义兼职权主义的结合模式J经营管理者,2013,28:246.王超.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
14、2008.张钮蕊.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学,20IL被认为仅仅是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将因年老而丧失行为能力的身心障碍者等同于精神病人而予以对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U这一规定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纳入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并且明确了意定监护优先于法
15、定监护。可以说这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大跨越,充分体现了老年人自己的意志,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撑。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是各种民法典草案中还未将意定监护制度纳入其中,甚至有些还未将成年监护纳入其中,沿用的仍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所以说,在现行的法制体系框架下,我国仍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立法意义上的成年监护制度。(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隙法是成年监护制度主要的法律渊源。1、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确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其中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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