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预包装食品追溯二维码赋码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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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预包装食品追溯二维码赋码工作指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战略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应用,努力打造食品安全数字化现代化治理新模式,根据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制定本工作指引。一、工作目标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采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在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实现追溯二维码全覆盖,便利下游环节经销商信息的赋码传递和消费者查询。二、适用范围本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
2、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鼓励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参考适用。三、追溯编码规则(一)追溯二维码应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对应的标识对象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数据结构,与企业产品追溯精度对应,确保追溯对象标识的唯一性。追溯二维码的编码应采用国际通用编码技术,遵循商品二维码(GB/T33993)标准规则进行编码。追溯二维码应满足消费者通过各类终端(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等)查询获取产品追溯信息。(二)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选择一品一码、一批一码或一物一码进行赋码。其中一品一码是指每种产品一个追溯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按生产日期或批次查询产品的追溯信息;一批一码、一物一码是指每批次产
3、品或每个产品一个追溯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直接查询到该批次或该件产品的追溯信息。(三)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预包装食品追溯二维码赋码工作,也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开展追溯二维码赋码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追溯二维码赋码的,应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通过数据接口向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信息。(四)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已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二维码的编制格式,由域名加标识符和数据内容组成,格式为HttP域名/必选标识符1/数据内容1何选标识符2/数据内容2/可选标识符n/数据内容n0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定义域名
4、或使用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统一域名。其中采用一品一码的,商品条码为必选标识符;采用一批一码的,商品条码和生产批次号或生产日期为必选标识符;采用一物一码的,商品条码、生产批次号或生产日期以及产品序列号为必选标识符。应用标识符采用国家标准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GB/T16986)的相关规定。(五)关于没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建立产品追溯二维码赋码系统,也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产品登记,获取产品追溯二维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可以通过送货单或外包装箱上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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