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
2、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酉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屋登记信息核查。财政、人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教育、卫健、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酉次且、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二)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绿色、安全、节能、环保的运行维护措施。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申请对象、条件第七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
3、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航空产业人才、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酉烟和发放。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酉烟。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酉次且。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包含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第八条本市城镇户籍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酉次且,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4、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第九条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籍,已成年单身子女可单独申请(在校学生除外);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有稳定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自有住房
5、、租住的公房等)。(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第十条申请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本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酉引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二)已签订用工合同且缴纳了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
6、区)无房。第十一条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对象为本单位的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人员。(二)申请对象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对象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第十二条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籍,已成年单身子女可单独申请(在校学生除外)。(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
7、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等)。(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持有本市中心城区居住证连续满3年(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三)
8、申请人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第三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第十四条本市城镇户籍居民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酉次且,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本人署名的关于房产(含已征收、租住的公房)、婚姻状况等家庭成员信息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申请家庭中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成员和外来务工
9、人员,应当提供本人署名的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承诺书。(三)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本人签署(含系统刷脸授权)的同意对其户籍、婚姻、就业、公积金、房产、机动车、生产经营、纳税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以及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四)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材料:申请当日及前6个月的银行卡(折)明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当月及前6个月的工资单(条)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收入的承诺书,在校学生可提供学生证或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可提供含申请当月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的材料。(五)根据需要提供
10、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本市城镇户籍居民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材料,以及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六条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无需提供收入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受理分为网上申请受理和窗口申请受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以注册登录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或登录南昌公租房微信小程序),在线填写家庭和成员资料后网上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再次完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申
11、请。申请人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协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协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误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窗口受理的所有资料准确无误地扫描录入至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村)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示3个工作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网站的应当同时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将受理意见、申
12、请人相关材料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查房产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登记信息、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及保障性住周言息查询结果为准。对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各项抚恤补助资金不纳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范围。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不需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委托后的规定时间内,核查申请人家庭经
13、济状况情况,并出具核查报告。对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保障资格进行认定,并将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对未通过认定的,将理由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住房条件或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告知的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异议复核,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对住房条件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在5个工作日
14、内再次核查住房面积;对经济状况核查信息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异议复核有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核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复核认定结果为准。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名单及相关电子档案提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第四章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的房
15、源主要包含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四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全市统筹安排、分区配置。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各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情况下,可面向环卫、公交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集中酉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酉随方式可采取集中酉湘、日常酉次且或轮候配租,具体可采取抽签、摇号、评分等公开、公平的方式酉弼。各区根据本区实际自行制定本辖区的酉次且工作方案,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房源空置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酉次且前,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
16、将拟酉次目的房源位置、户型、数量、租金标准和酉揪方案等向社会公布。酉海后,应当将中签人名单和中签房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准入标准(该准入标准为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1.0系数,其中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第一优先顺序,符合条件的烈属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荣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劳模、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抗日战争老兵、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为第二优先顺序,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消防救援人员、D级危房且他处无
17、房家庭为第三优先JIl页序,符合条件的“两参人员、城镇三孩家庭、两年内的国有土地住宅被征收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可进行单独配租。以上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由相关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和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应当配租低楼层或电梯房源。申请优先保障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第二十五条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筹集,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由其自行调配。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管理制度,并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富裕房源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昌市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26130.html